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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鼓励更多高中学习阶段品学兼优和在全国主要学科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考生报考我校,结合我校实际,设立新生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

第一志愿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新生奖学金:

1.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名列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文史类前500名、理工类前1000名或综合类前1500名者。

2.教育部规定具有保送生资格者。

3.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以上称号获得者。

二、设奖等级及金额

特等奖:40000

一等奖:30000   

二等奖:20000   

三等奖:10000

三、评奖条件

1.特等奖:获得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等奖,或高考成绩列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前100名、理工类前200名、综合类前300名者。

2.一等奖:获得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二等奖,或高考成绩列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101—200名、理工类201—300名、综合类301—600名者。

3. 二等奖:获得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三等奖,或高考成绩列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201—300名、理工类301—600名、综合类601—1000名者。

4.三等奖:其他具备新生奖学金申请资格者。

四、实施办法

1.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书(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经所在学院(部)核实后统一报学生处招生办公室审核。

2.学生处负责综合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及获奖等级,予以公布。

3.学生处负责向获奖新生颁发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分期发放。具体发放原则见《上海海事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五、附则

1. 获奖者在校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以后获奖资格。

2. 本实施办法自2007级新生起执行。

3.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