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采购风险,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资金有偿取得货物、服务与工程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其他类型的采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其中,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境内且产自关境(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等单独关境)外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采购对象。
第四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规避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管采分离、分级负责制。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称采招中心)、财务处、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需求部门是分级责任主体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和权限归属承担相应工作和责任,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采购工作。
第六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组员由采招中心、财务处、审计处、校长办公室(法务办公室)等监督管理部门及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小组。相关职责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采招中心是学校采购工作管理和监督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有关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修)订学校采购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二)根据上级部门及学校的工作要求,公布学校采购限额、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三)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委托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进口货物采购必要性论证、减免税申请,以及相关报备工作;
(五)受理采购申请,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及限额采购项目,监督并指导部门自行采购工作,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和投诉;
(六)受理采购需求部门提交的采购合同审核申请并负责采购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
(七)根据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要求,做好采购工作信息发布;
(八)负责采购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统计、信息上报与归档工作;
(九)负责学校采购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上级部门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是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编制审核和报销使用审核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指导各类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归口联系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二)负责政府采购编号申请并授权采招中心;
(三)负责采购项目经费报销使用审核;
(四)做好各类采购项目的财务汇总、统计与上报。
第九条 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是指根据《上海海事大学采购业务归口范畴划分表》(附件1)归口管理对应采购业务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对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项目,组织开展立项依据、设计方案、采购预算、安置地点等的审核或论证;
(二)审核项目执行与原申报批准内容的一致性,统筹确定项目的变更或者调整实施;
(三)参与并指导对应归口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十条 采购需求部门是指提出采购需求并经学校批准后实施采购工作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立项,落实采购经费;
(二)编制采购计划和需求文件,确认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内容,参与采购过程;
(三)负责合同履行、项目验收、资产入账及财务报销等工作;
(四)收集、整理、保管相关项目采购材料。
第三章 采购限额、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采招中心及时更新并发布《上海海事大学采购限额、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分类表》(附件2)。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法定采购方式;非政府采购的限额项目根据预算金额参照法定采购方式或采用代理比选、学校比选等采购方式;非限额项目适用部门自行采购方式。
法定采购方式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
比选采购是指通过发布比选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响应方的报价、技术方案、商务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审,从中选择出最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按照采购的组织形式,比选采购分为代理比选和学校比选两种。
第十三条 所有非限额采购,由采购需求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采购根据采购标的类别和金额由采招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采购需求部门、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单一来源论证,达到学校A类限额标准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失败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的,需履行采购工作小组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实施紧急采购的,采购需求部门可在取得主管校领导和采招中心同意后组织采购,同时或实施后及时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不能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的采购项目,一般应经学校采购工作小组审议后按决策意见实施采购。超出采购工作小组职责范围的采购事宜,由采购需求部门上报学校审议后决定。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或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经学校相关程序审批后,还须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四章 采购需求与申请审批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根据拟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包含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内容;商务要求包含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内容。
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下列采购项目应开展需求调查:4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项目等;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
第十八条 采购需求应落实发展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建材、优选节能或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采购进口产品的,须有专家论证意见,并完成规定的申报程序;采购大型仪器设备的,须完成规定的论证程序。
第十九条 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第二十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根据部门年度预算、资产配置和业务开展需求等编制采购计划,严禁先采购、后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采购需求部门根据采购计划提出委托采购申请,经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由采招中心根据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结合采购项目类型,选择法定适用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五章 采购合同与验收归档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的审核、签订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经学校批准的经费负责人审定签字后,采招中心予以加盖上海海事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得对采购过程中的文件约定有实质性修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采购需求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和验收工作,并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向采招中心备案、办理资产入账和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采购需求部门和采招中心应妥善保管采购资料,按照学校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采购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的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采购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干预或影响学校正常的采购工作。
(二)不得将限额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
(三)不得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如有,应当主动回避。
(四)严禁未经采购程序或集体讨论确定供应商。
(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宴请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六)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上级和学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采购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采购工作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对采购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符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采招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沪海大资〔2022〕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海事大学采购业务归口范畴划分表》
2.《上海海事大学采购限额、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