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采购文件编制指南
(自2024年4月7日期施行)
目 录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工作,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述采购文件编制要求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其他类型的采购项目可参照执行,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类项目,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属于进口产品的,应遵照《上海海事大学进口产品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属于涉密采购的,应遵照保密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采购文件应当满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确立的采购活动基本原则,尤其是非歧视原则,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优先选择标准文本,法律法规赋予的裁量范围内事项必须在文件内载明。
第四条 本指南描述的采购文件是狭义层面的要约文件,不包括质疑投诉、开标、评标等采购活动所涉及的文件,主要包括采购邀请、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办法、合同文本、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格式等,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亦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于谈判文件和磋商文件还包括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五条 采购邀请的方式应匹配法定的采购方式,一般采用公告的形式,编制时可参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
第六条 供应商须知一般由“须知前附表”和“须知正文”组成。“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须知正文”中未尽事宜,是“须知正文”具体内容的补充和修改,应结合采购项目特点编制,且不能与“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七条 “须知前附表”通常在以下内容作出特别规定:(1)采购项目的名称和预算金额,如果设定最高限价,应包括最高限价;(2)采购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信息;(3)资格条件及应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4)保证金及其有效期规定;(5)采购时间安排;(6)评审方法(名称);(7)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信息;(8)履约担保;(9)代理服务费计算标准和金额(如有);(10)其他规定,如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第八条 “须知正文”一般涵盖以下内容:(1)总则,包括适用范围、定义、供应商资格条件、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投标(响应)所用的语言、投标(响应)的费用承担、保密要求、分包、响应和偏离;(2)采购文件的说明,包括组成、澄清及修改的规定;(3)投标(响应)文件的说明,组成和编写等规定;(4)投标(响应)的程序和操作规定;(5)评审及相关事宜;(6)中标(成交)信息公告;(7)合同签订事宜;(8)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如样品要求、文件格式等做出规定。
第九条 采购需求,是指需求部门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要求。
第十条 采购需求的分类及定义。
从采购对象属性上采购需求可以分为货物、服务和工程。
从内容上采购需求可以分为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从重要性上采购需求可以分为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是指不允许偏离的技术、商务要求,或者偏离导致投标(响应)无效的情形;非实质性要求指允许有偏差的要求和条件,一般会说明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及对它们进行调整的方法。编制采购需求应注意确定采购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
技术、商务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一般包括: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关键或者主要技术及服务指标;合同条件;落实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如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的有关要求等;以及其他不允许偏离的要求及条件。
第十一条 评审办法是对比较规则进行细化、具体化和规范化的描述,包括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以及评审程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评审方法的分类及定义。
评审方法主要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时,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采购(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采购(征集)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十三条 评审因素又称评审因子,是指评价投标(响应)文件的要素。一般分为价格因素、商务因素、技术因素,以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政策因素四类。评审标准是评价投标(响应)文件的依据或准则。
商务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供应商的信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等。技术评审因素一般包括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项目实施能力、质量控制、保障措施、项目实施计划或交货有效性、科学性及严谨性等。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一般包括采购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澄清有关问题、投标(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价、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其中,符合性审查工作主要包括审查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认定投标(响应)供应商数量。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内容一般由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组成,其中合同条款又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
根据采购标的,合同分为货物合同、服务合同和工程合同,采购标的包含多个采购对象的,采购标的的合同应兼顾不同采购对象。
按照合同的计价方式和风险分担情况,合同定价方式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成本加酬金)和绩效激励。
第十六条 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是投标(响应)人编制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内容和形式的要求。一般包括投标(响应)函、开标(响应)一览表及分项报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的响应及偏离表、相关资格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七条 采购文件应按经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列出采购预算金额,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跨年采购、一签多年的采购项目应按整体项目确定采购金额,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当年预算数、以后年度预算拟安排数。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准确界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当采购需求中包括两个及以上采购对象的,如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如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
第十九条 需求部门可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划分采购包或者进行合同分包,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招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详细描述。允许划分采购包的,应确定每个采购包的竞争内容、评审规则、合同文本及其订立管理安排;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第二十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的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第二十二条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以由采购人支付。由供应商支付的,采购文件应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金额及标准。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收取保证金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保证金收取的方式、金额,退还及不予退还的条件、程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鼓励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文件不得设置质量保证金条款,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二十七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因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采购前应当履行相应审核流程,如满足进口产品采购条件,采招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文件应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的节能、环保产品类别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涉及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采购文件应明确对节能、环保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对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或技术加分评审优惠。涉及强制节能采购产品类别的,采购文件中应明确具体的产品并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明确为实质性响应条件,不再享受评审优惠。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列入节能或环境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需求部门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需求部门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对于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中按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明确相应的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建设要求及绿色建材采购要求,并作为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以醒目方式进行标识,在投标(响应)无效条件或否决投标(响应)条件中作相应载明。
第三十一条 采购文件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采购项目整体面向中小企业、设置采购包面向中小企业、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部分、项目部分分包给中小企业,均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第三十二条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三十三条 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中小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原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第三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属于纳入《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或其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推荐或认定的创新产品,属于首次投放市场的,实行政府首购。
首购产品在《推荐目录》有效期内或其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推荐或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实施首购。
满足本条规定的首购产品,应将政府采购合同直接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订购创新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在资格条件及评审因素等方面对订购供应商的具体要求,以及明确对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等。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和工程开发类项目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三十七条 除因不可抗力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三十八条 同一框架协议采购应当使用统一的采购合同文本,不得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
第三十九条 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分包或转包。
第四十条 采购文件应载明供应商询问的途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发布采购公告后,确需变更采购标的、项目预算、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应当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其他内容变更的,在开标前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开标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四十二条 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按规定顺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采购文件发生修改的,除在采购更正公告中明确澄清或者修改的具体内容,还应将澄清或者修改后的整份采购文件作为更正公告的附件,便于供应商下载使用。
第四十三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并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采购需求是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与合同条款的内容相协调,不能相互抵触;采购需求是投标(响应)人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提出要约以及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重要依据,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第四十五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第四十六条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
第四十七条 需求部门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根据调查的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并形成书面记录: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学校认为需要开展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需求部门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
第四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需求部门分别对采购需求管理和编制负有主体责任,统一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学校《上海海事大学采购计划申报与管理办法(试行)》等,组织开展采购需求的审核工作,统筹确定项目的变更或者调整实施。
需求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适配“采购需求编制模板”(附件1),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按照采购实施计划在采购平台发起委托采购。
第四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需求部门应按本指南规定加强对采购需求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序有效地推进采购需求的计划、调查、编制及审查等工作。
第五十条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分为法定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法定资格条件由《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特定资格条件是《政府采购法》赋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置法定资格条件以外的条件,有时也称约定资格条件。同时,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明确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实践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还应包括资格限制性条件。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法定资格条件,采购文件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五十二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采购文件需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如未载明的,不得拒绝联合体,如项目接受联合体,应对联合体提出相关资格要求。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五十三条 预留采购份额作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时,采购文件需载明是否面向中小、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及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小微企业应享受的价格分优惠政策等,并向供应商提供参考声明函范本。
第五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者同一子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关联企业同时参加的法律后果;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已为采购项目提供了上述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信息化项目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购文件一般采用由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的方式,声明本单位与上述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负责资格审查的主体应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信息,对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拒绝或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五条 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供应商资格条件,需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第五十六条 实质性要求是除资格条件外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得中标(成交)资格的第二个最基本的要求,一般实质性要求设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1)体现采购人实际工作所必需;保证采购范围、内容的条款及条件;反映采购标的的性能或功能的重要参数或指标。
(2)保证报价方式的条款及条件。
(3)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4)保证按其实施不会对采购项目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造成影响的条款及条件。
(5)保证不会对采购人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产生限制的条款及条件
(6)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七条 根据采购项目实际要求和需求调查的情况,慎重并合理设置实质性要求的数量,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3家以上潜在供应商能够参与竞争。实质性要求过多有可能使采购项目缺乏竞争,甚至导致废标或者采购终止;过少无法达到限制不合格供应商,满足采购项目要求之目的。
第五十八条 符合性审查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标明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
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应一一响应并提供相关证明,评审委员会应逐一核对确认。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可规定允许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办法和评分标准。
第五十九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参与采购活动。依法设立登记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第六十条 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至少应当有3家或以上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属于单一产品采购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货物项目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将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进口货物采购可以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第六十二条 关于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采购方式与评审方法存在法定对应关系。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适用于综合评分法;封闭式框架协议适用于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第六十四条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与采购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有关,不同的评审方法决定了不同的评审因素及标准。最低评标价法和价格优先法一般包括价格因素和政策因素两类;综合评分法一般包含价格因素、商务因素、技术因素以及政策因素四类;质量优先法一般包括除价格因素外的商务因素、技术因素和政策因素三类。
第六十五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六十六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第六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要设置价格评分。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在协议供应等类似项目中无法确定价格的,可不设置价格评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且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报价是否合理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的报价情况综合评判,采购文件不得以供应商的平均报价或者最高限价的特定比例作为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的依据。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第六十八条 评审因素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可以包括报价、技术力量支持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不得非法直接或变相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为评审因素,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审因素。
第六十九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和采购需求对应,不得以供应商响应文件情况横向对比评分。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不得设置区间分。
技术参数有具体数值要求的,采购文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响应产品彩页、检验检测报告、厂家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材料,要求供应商在技术参数响应表中标注产品实际参数数值,照搬照抄采购文件参数、不注明实际数值者视为未响应。
第七十条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通常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第七十一条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方案的采购项目,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主观评审因素可以作为评分项,但应明确衡量内容和参考标准,缩小自由裁量区间。
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
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第七十二条 商务分权重一般不高于技术分权重,项目经验分值一般不超过商务总分的25%,现场演示(含提供样品)分值一般不超过总分值15%,与项目无关的资质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确需设置厂商或经销商等特别授权的,应在采购文件中详细说明,分值设置一般不能超过综合评分总值的5%。
第七十三条 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确需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递交样品的时间、数量、单位和规格;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文件应当载明中标(成交)人提供的样品将按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七十四条 合同文本编制应同时满足政府采购法、《上海海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七十五条 在确定合同条款时,应关注以下内容:
(1)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2)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
(3)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4)合同权利和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合同履行设置。
(5)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例如,质量、验收、资金支付、合同履约、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的备案及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依法制定的合同文本或者涉及合同内容的文本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标准文本,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一类是示范文本,供参照使用或者提倡和引导使用。若采购项目无标准文本可适用,应优先选用学校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七十七条 合同文本的审定程序和责任划分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等执行,采购合同是采购文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人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类型
合同类型的选用应结合采购标的、价格机制、风险程度等因素。
(2)合同完备性
合同文件及合同附件应齐全,合同附件一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附件一般包括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等。
(3)合同合法性
采购项目应合法,要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合同内容及其所指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合同签订时应确保合同主体资格合法。
(4)合同公平性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约束力是对双方而言,而不是针对某一方。
(5)合同整体性
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的内容,并参照第七十四条匹配相关的专项合同条款,内容不能出现缺陷、矛盾或者逻辑上的不足。
(6)合同间的协调性
一个采购项目可能细分为若干采购包,或者供应商可能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所以主合同与分合同的采购预算应匹配、合同界面应清晰。
(7)合同文字唯一性和准确性
合同条款和内容不能存在歧义,不能有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解释,应按其文字所表述的意思准确而正当地予以履行。
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附件2)提供了常见的采购文件编制方面的禁止条款或要求,作为采购参与各方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七十九条 本指南基于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规定编制,若发生变化应以最新发布的要求为准。
一、项目概述 | ||
1 | 项目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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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需要实现的功能或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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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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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范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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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购包(标段)划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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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资金来源、金额及资金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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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要求 | ||
1 | *供应商资质 | 设定的资质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联,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2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 未载明的视为允许。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最多不超过两家。 |
3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参与 | 进口产品是否报免税价(进口环节税),未载明的视为不允许。 |
4 | 节能要求 | 应当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 |
5 | 环保要求 | 应当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
6 | 产品的信息安全要求 | 适用于信息安全产品。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 |
7 | 产品的风险分类要求 | 适用于医疗器械,应当载明对医疗器械风险分类的要求,并要求第二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供应商提供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产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 |
8 | 产品的生产安全 要求 | 适用于电器、信息设备、机动车辆等产品。应当载明对产品的生产安全要求,并要求电器、信息设备、机动车辆等产品供应商提供 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生产安全标准及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 |
9 | *指定核心产品 | 适用非单一产品采购。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要素确定。 |
10 | *现场踏勘要求 | 明确是否需要组织统一踏勘,提供踏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踏勘集合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 |
11 | *是否收取履约 保证金 |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
12 | *项目交付/实施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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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项目交付/实施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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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产品原厂授权、承诺、证明 | 进口产品可作资格要求。 |
15 | 是否需要提交样品 | 适用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需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 |
15.1 | 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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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是否需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 需要提交检测报告的,应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
15.3 | 样品的评审方法 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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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合同文件(含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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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商务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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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要求 | ||
1 | *采购产品一览 表 | 名称、数量等,可另附清单 |
2 | 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 如有请载明。 |
3 | 需满足的质量、 安全、物理特性、 工作条件等要求 |
如有请载明。 |
4 | *技术指标 | 无标识则表示一般指标项;标识▲号则表示重要指标项,优于/不满足该指标项时,相较于无标识指标项应增加加分/扣分力度;标注★号的技术指标为关键指标项,不满足该指标项时,投标无效。 |
5 | 基本配置及备品备件 | 应当载明产品的基本配置及备品备件要求。 |
6 | *售后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年限、响应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标准、服务团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等等。 |
7 | *免费维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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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供货要求 | 应当载明供货要求,明确货物须为设备原厂制造并检验合格,全新、未被使用过。设备到货时,须确保产品包装完好、所有标识清晰、封条完整。 |
9 | 项目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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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验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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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产品所有权/知识产权要求 | 适用于软件产品。应当载明产品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属方。 |
12 | 其他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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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述 | ||
1 | 项目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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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需要实现的功能或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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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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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范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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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购包(标段)划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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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资金来源、金额及资金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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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要求 | ||
1 | *供应商资质 | 设定的资质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联,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1.1 |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 (1)应根据服务类别、规模确定拟派项目经理的专业及级别 |
2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 未载明的视为允许。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最多不超过两家。 |
3 |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
4 | *项目交付/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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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交付/实施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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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同文件(含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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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商务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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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服务要求 | ||
1 | 总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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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 如有请载明。 |
3 | 需满足的质量、安全、物理特性、工作条件等要求 | 如有请载明。 |
4 | *详细技术要求 /服务要求
| 无标识则表示一般指标项;标识▲号则表示重要指标项,优于/不满足该指标项时,相较于无标识指标项应增加加分/扣分力度;标注★号的技术指标为关键指标项,不满足该指标项时,投标无效。 |
5 | 项目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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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项目服务团队及成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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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培训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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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项目文档要求 | 应当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文档,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总结报告、设计说明书、部署方案、测试报告、用户操作手册,用户培训教材等。 |
9 | 安装、部署、 测试要求 | 较适用于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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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所有权/知识产权归属及要求 | 较适用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应当明确本次采购所产生的全部技术成果及衍 生品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属方。 |
11 | *项目成果文件/交付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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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验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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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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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述 | ||
1 | 项目背景(现场条件和周边环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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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范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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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包(标段)划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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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金来源、金额及资金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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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要求 | ||
1 | *供应商资质 | 设定的资质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联,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1.1 |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 (1)应根据工程类别、工程规模确定拟派项目经理的专业及级别; (2)根据需要设置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 本); (3)进沪备案手续。 |
2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 未载明的视为允许。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最多不超过两家。 |
| *现场踏勘要求 | 明确是否需要踏勘,集合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 |
3 |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
4 | *项目周期及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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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同文件(含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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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商务需求 | 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暂估价的设定要求 |
三、技术要求 | ||
1 | 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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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质量要求 | (1)质量标准达到合格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工程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设定。 |
3 | 其他执行标准要求 | 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施工图纸等 |
4 | 工程试验及检验要求 | 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
5 | *对项目服务团 队及成员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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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项目成果文件/交付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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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验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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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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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单分为五个方面,分别是采购需求相关(4条)、采购文件编制---综合性条款(7条)、采购文件编制----资格性条款(6条)、采购文件编制----评审办法(6条)、采购合同相关(1条),采购需求相关适用于需求及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分适用于三方,分别是需求及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序号 | 禁止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采购需求相关 | |||
1 | 未公开采购意向 | 除涉密采购项目、小额零星采购项目以及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20〕10号) |
2 | 未按要求开展需求调查 |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少于3 个,并不具有代表性。对以下情况未进行应有的需求调查,包括: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3. 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 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3 | 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导致供应商难以投标(响应) | 1. 除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外,其他情况的采购需求不清楚明了、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 2. 确定采购需求未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未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3.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不客观,量化指标不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未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4.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未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且未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禁止事例: 1. 项目采购的系统需与现有系统对接,但采购文件中未明确现有系统接口的具体信息; 2. 采购项目中,供应商需向10个地点配送物资,但采购文件未明确具体地址信息,不利于供应商响应报价; 3. 出现“知名”、“著名”、“一线”、“一流”、“顶级”、“高端”、“高档”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4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 超出采购预算; 超过资产配置标准; 超出办公需要; 超出实际需求指标。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
采购文件编制----综合性条款 | |||
1 | 未按规定选用采购形式及采购方式 | 1.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2. 对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3. 未按照其他办法实施采购,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4.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5.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化整为零以其他方式采购。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2 |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1. 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未列明是专门面向或在评审中享受价格扣除; 2. 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的未在评审中享受加分或价格扣除; 3. 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在评审中未享受价格扣除; 4. 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5. 未落实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政府采购政策; 6. 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禁止事例: 1. 采购100万元的科研显微镜,未按要求组织进口论证并备案,按国内贸易方式采购已通过报关进入境内的产品。 2. 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未优先采购832个脱贫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未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采购食堂食材比例。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财库〔2021〕19号)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
3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核心产品 | 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对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禁止事项: 1.智能化采购项目,包括视频监控摄像头、门禁、网络交换机、视频存储服务器、监视器等非单一产品,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
4 | 非法收取保证金 | 1. 收取保证金的,限制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2. 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不一致; 3. 投标(响应)保证金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4.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5. 货物与服务类项目要求收取质量保证金,工程类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6. 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保证金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5 | 未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 | 采购文件未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 |
6 | 其他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的情形 | 1.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2. 在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响应)的,拒绝联合体投标(响应); 3. 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4. 强制要求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等活动; 5.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 6.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7.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8.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等前置程序,作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的条件; 9. 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10. 采购文件售价未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以营利为目的或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 11. 实现电子化采购的,未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禁止事例: 1. 要求供应商到现场勘查后,需由采购人盖章确认,或未统一集中组织; 2. 要求供应商须提供家具摆放的平面布置图,但未允许供应商进行现场勘查或未提供现场平面图。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7 |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 1. 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2. 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政府采购项目); 3.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4. 评审工作现场未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
采购文件编制---资格性条款 | |||
1 |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 1. 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 2.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事例: 1.要求供应商具有与项目不相关的资质。如非涉密项目,要求供应商具有涉密相关资质;软件开发项目要求供应商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要求达到与采购金额不匹配的(即高于)国家行政部门规定的从业等级标准,如:预算300万元的装修工程,要求供应商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预算3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程,要求供应商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要求供应商在上海市承担过类似项目。4.要求供应商获得某省或某市颁发的XX奖项。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2 | 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或未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如:未标注“★”等醒目标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
3 | 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 | 1. 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2. 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集体、私营、混合等; 3. 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如独资、股份制、合资、营利法人等; 4. 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等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
4 | 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 | 1.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条件; 2. 设置供应商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3. 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事例: 1.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需≥100万元。2.供应商的成立年限需≥3年。3.供应商的资产总额需≥100万元。4.供应商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需≥100万元。5.供应商的从业人员需≥100人。6.供应商上一年度的利润需≥100万元。7.供应商近三年营业收入、利润额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8.供应商上一年度的纳税额需≥100万元。9.供应商的年生产能力需≥100吨。10.供应商需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或含有国有股份。11.供应商从事本行业经营年限需≥3年。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 |
5 | 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或者不合理的审查标准 | 1. 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 2. 未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增加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 禁止事例: 1.对本地区和外地、本行业和其他行业、合作过的和新参与竞争的、国有和民营、内资和外资等供应商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 |
6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 1.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2. 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3.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4.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5.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6. 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7. 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8.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9.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10. 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具的检测报告; 11. 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12. 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但未给供应商进行检测和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 13. 设定的交货、履约或竣工期限明显不合理,对生产周期长的产品设置较短的交货周期。 禁止事例:1.设定具体的经营范围,如供应商的经营范围需包含物业管理服务。2.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职业证书作为资格要求。3.要求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4.XX产品正常的生产制作流程需要45天,采购文件要求交付期不得超过30天。5.XX进口产品正常生产、报关、运输时间至少需要90天,采购文件要求交付期不得超过60天。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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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编制---评审办法 | |||
1 | 未按规定选用评审方法 | 1. 招标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 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项目未采用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3. 竞争性磋商项目未选用综合评分法; 4. 封闭式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未适用于价格优先法或质量优先法。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
2 | 未按规定设定评审因素 | 1.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 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 3.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评审因素; 4.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 5. 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6.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8. 将供应商经营年限或与供应商经营年限因素存在直接关联的信用记录、信用名单、业绩等作为评审因素; 9. 以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10. 将供应商经营年限或与供应商经营年限因素存在直接关联的信用记录、信用名单、业绩等作为评审因素; 11. 将供应商注册地、所在地距离采购人处的距离作为评分项; 12. 将资金垫付能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等作为评分项; 13. 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禁止事例:1.供应商的注册资本≥500万元的得3分,30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元的得2分,注册资本<300万元的得1分。2.供应商的经营年限≥10年的得3分,5年≤经营年限<10年的得2分,经营年限<5年的得1分。3.供应商的资产总额≥500万元的得3分,300万元≤资产总额<500万元的得2分,资产总额<300万元的得1分。4.供应商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500万元的得3分,300万元≤营业收入<500万元的得2分,营业收入<300万元的得1分。5.供应商的从业人员≥100人的得3分,50人≤从业人员<100人的得2分,从业人员<50人的得1分。6.供应商上一年度的利润≥500万元的得3分,300万元≤利润<500万元的得2分,利润<300万元的得1分。7.供应商上一年度的纳税额≥500万元的得3分,300万元≤纳税额<500万元的得2分,纳税额<300万元的得1分。8.供应商的年生产能力≥500吨的得3分,300吨≤年生产能力<500吨的得2分,年生产能力<300吨的得1分。9.供应商从事本行业年限≥10年的得3分,5年≤年限<10年的得2分,年限<5年的得1分。10.供应商的营业面积(生产面积、基地面积)≥1000㎡的得3分,500㎡≤面积<1000㎡的得2分,面积<500㎡的得1分。11.供应商承接过的类似项目合同金额≥100万元的每个得1分。12.供应商承接过建筑面积≥3万㎡的物业服务项目的每个得1分。13.将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职业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如:供应商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1分。14.供应商具有信用中国守信激励记录的得1分。15.资格要求供应商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评分设置:供应商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得1分。16.供应商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达到A级的得1分。17.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得1分。18.采购的X光机非应用于民用机场,评分设置:X光机具有“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的得2分。19.供应商有吸纳湖里区下岗失业人员或失地人员的得2分。20.根据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制作质量、排版情况进行评价,优得1分。21.供应商有成立党支部或工会的得1分。22.供应商所投产品或配件为进口的得2分,国产的得1分。23.产品具有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或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得1分。24.产品具有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授权成立的中国泰尔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得1分。25.要求不合理时间的检测报告。如产品具有检测报告(检测时间需在项目采购公告发出前)的得1分。26.评分设置:产品具有检测合格报告的得1分。但未给供应商进行检测和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的时间。27.招标文件要求计算机CPU为“Intel品牌”、处理器的品牌和型号,如“Intel Xeon E5-2620 V4”“Intel Xeon E7-4820 V4”“Intel Xeon E7-8860 V4”。28.供应商所投电梯需为通力、日立、奥的斯、迅达等一线品牌。29.根据供应商选用的树脂情况进行评价,选用日本瑞翁C200H等同等高档次或以上产品得5分;选用上海博润BR-200S等同等高档次或以上产品得3分,选用普通品牌,且市场认可度较差的产品得2分。30.供应商获得上海市颁发的XX奖项得1分。31.供应商获得XX奖项得1分。(评分未明确颁发单位,但实际上是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颁发的奖项)32.为保障售后服务质量,供应商为本地注册的得2分,在本地有分支机构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33.供应商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或含有国有股份的得1分。34.供应商为内资企业的得2分,三资企业的得1分。35.供应商在本地承接过类似项目业绩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36.采购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设置:供应商承接过非住宅物业项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37.学校采购智能化项目设置:供应商承接过校园智能化项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38.采购家用电器,将3C认证作为评分项。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3 | 未按规定设定评审分值 | 1. 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 2. 评审因素对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 可以量化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4. 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未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通过投标(响应)文件之间的横向比较进行打分; 5. 评分标准采用扣分模式,总扣分大于采购文件设置的总分值。 禁止事例:1.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管理上的重点、难点,提出相应的对策,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优秀等次计3分,一般等次计2分,差等次计0-1分。2.根据产品的主要件和关键件配置情况等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承诺情况,由评委综合评议并在0-3分之间进行评分。3.采购参数共有15条,其中5条带▲条款。评分设定:每满足一项非▲条款参数得1分,每满足一项▲条款参数得2分,满分15分。4.根据供应商或产品在XX榜单中的排名进行评价:排名前三名的得3分,前五名的得2分,前十名的得1分。5.在满足采购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基础上,“优于”采购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以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
4 | 未按规定设定价格分 | 1. 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2. 设定最高限价,但未公开最高限价; 3. 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的价格分计算方法; 4. 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设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30%,设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除外); 5.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设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设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 禁止事例: 1.如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价格分占比为20%的。2.设置以平均价、中间价、次低价、调节系数等为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
5 | 评审内容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 | 1.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 2. 设置“知名”“一线”“暂定”“指定”“备选”等表述; 3.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4.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或者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禁止事例: 1.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增值服务、赠品、免费考察情况进行加分。 2. 要求提供到外地免费考察、培训的情况予以加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
6 | 违规要求提供样品及未规定样品评审方法、标准 | 1. 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2.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未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3. 要求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4. 对需定制的样品未预留合理的制作时间。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采购合同相关 | |||
1 | 合同不满足采购的要求 | 1. 合同的范本选用错误; 2. 合同缺少核心条款; 3. 合同内容与采购信息不一致。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