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沪海大采招〔2024〕344号】

上海海事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加强采购合同执行,提高采购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暂行规定》以及学校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学校对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学校采购管理范围内,以上海海事大学名义签订合同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其他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可参考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履约验收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依据签订的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封样样品等进行。上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学校其他部门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履约验收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履约验收工作遵循学校统管、部门负责、多方参与、权责明确的原则,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称采招中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需求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采招中心是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相关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验收工作机制;

(二)对采购需求部门提交的重大履约责任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形成解决方案,视情上报学校研究解决;

(三)提供采购过程资料,收集并管理《上海海事大学验收备案表》。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设备类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并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类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二)在办理资产登记时查验《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和《上海海事大学验收备案表》。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按照合同要求办理支付手续,对合同约定验收通过后付款的项目,将《上海海事大学验收备案表》纳入最终验收款支付凭证范围。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上海海事大学采购业务归口范畴划分表》执行,负责参与并指导采购需求部门的验收工作,做好与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有关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采购需求部门是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主责部门,具体负责履约验收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在委托采购时明确采购合同需要包含的履约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相关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等内容,并按照不低于采购标准签订合同;

(二)在接到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申请后选用合适的履约验收方式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反馈履约验收结果或问题;

(三)在项目结束时收集、整理和存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档案资料。

 

第三章 履约验收方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市场实际和履约风险控制等情况,履约验收可以采用一次性验收、分节点验收和分期验收等方式。

第十二条 履约验收形式一般包括论证会、现场实物检查、或论证会与现场实物检查相结合等。其中,货物、工程类项目以现场实物检查为主,服务类项目以论证会为主。

第十三条 履约验收程序一般包括成立验收小组、明确验收方案、实施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备案等步骤。

(一)成立验收小组。依据采购项目类型及预算金额,履约验收小组按照以下方式分级分类组建:

1)预算金额达到上海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校外技术专家等成立5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

2)预算金额在上海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1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根据是否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类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学校B类限额标准以上(20万元及以上)的,以及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学校非限额标准以上(5万元及以上)的,由采购需求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等成立3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

3)除上述两条金额标准以外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成立3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学校B类限额标准及以下(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成员的数量不作限制。

4)工程类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行业管理部门和学校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验收小组成员应当是熟悉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参与采购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能作为验收小组组长。对于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对于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邀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员参与验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另外,可以视情况邀请参与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前期经办采购项目的采招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及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成员。

(二)明确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根据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等履约验收基本依据明确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发现履约验收方案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验收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验收过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书面记录并及时与采购需求部门沟通。

(三)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根据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按照履约验收基本依据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分节点、分期验收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节点、分期验收。

(四)出具验收报告。履约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形成《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明确所验收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写明事实依据,要求供应商盖章或签字确认并限期整改以达到合同要求。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学校B类限额标准及以下(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可不提供验收报告,但需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履约验收单》上签字,并在《上海海事大学委托采购申请表》中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确认。

分节点、分期验收的,应当出具分节点、分期验收意见。

(五)验收备案。在验收合格后,采购需求部门应及时向采招中心发起履约验收备案并附传《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工程类项目的验收资料由归口管理部门保存并按要求归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学校B类限额标准及以下(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验收资料,由需求部门保存并按要求归档,无需向采招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履约验收内容

(一)对于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1)实物验收是指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对货物的采购价格、实物数量(包括配件、零部件等)、货物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零部件编号等信息逐一进行核对,检查货物完好程度,检验证、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及供货清单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属于进口设备的需提供报关清单。

2)技术验收是指通过直观、运行、检测等方式进行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技术指标测试等),检验货物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3)技术繁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二)对于服务类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或成果交付等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对于工程类采购项目,按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结合项目的采购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施工合同等内容进行验收。

 

第四章 履约验收结果和责任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合格的,采购需求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明确保修期限、售后服务、质量保证等后续事项,并依据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等文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履约验收备案登记、资产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小组写明履约情况与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不符合情况,出具结果为不合格的验收报告,采购需求部门停止付款程序,责令供应商按照规范限期整改后再次申报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的,或整改期满后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学校和供应商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第十八条 采购需求部门作为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如恶意影响验收工作进度或因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如发生把关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需求部门上报采招中心,学校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视情况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由有关机关处理。

(一)与验收小组成员恶意串通的;

(二)向验收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非校方及不可抗力原因未如期履行合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所供货物、服务或工程质量恶意低于合同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专业机构或者外部其他参与履约验收的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相关内容与学校之前公布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与上级有关履约验收政策不符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采招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验收报告参考格式

1.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货物类)

2.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服务类)

3.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告(工程类)

部门: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扫码分享本页面
扫码分享本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