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物、服务采购,细化落实《上海海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或者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货物、服务采购活动。
第三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通过零星物资采购平台(海大E采)或其他渠道自行采购。
第四条 学校食堂用食材及辅助用品,植物,公务车辆用油、保险及维修,校医院用药品等采购工作由后勤中心归口负责。后勤中心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后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称采招中心)备案。
第二章 采购申请与实施程序
第五条 采购需求部门填写“采购计划申报”流程,采招中心审核采购方式后汇总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向上海市教委、市财政局申请审批。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以及购置进口产品的须得到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六条 采购需求部门申请购置进口产品的,应按进口产品采购管理相关要求组织论证。申请采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应完成规定的论证程序。申请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组织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参与论证,其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须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论证;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须邀请政府采购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采购需求部门根据采购实施计划,填写“委托采购申请”流程并提交项目采购需求以及论证资料(如需),经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交至采招中心。
第八条 采购需求部门需成立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的采购小组,并指定项目经办人具体负责与采招中心在采购阶段的联系。
第九条 采招中心接受委托后,根据采购项目属性以及预算金额分类执行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由采招中心按政府及学校集中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采购;其他采购项目,由采招中心根据采购限额标准并结合项目实际,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各类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程序为:
(一)采招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1.(参照)法定采购方式
(1)采招中心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采购需求,采购代理机构审核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文件,经采招中心初审后转采购需求部门、法务办公室审核确认。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需在采购审批前提请采购工作小组审议通过。采购代理机构经采招中心同意后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时间按照(参照)法定采购方式执行。
(2)根据采招中心提供的采购信息,采购需求部门应组织校内评议,形成选择供应商和委派采购人代表的初步书面评审意见。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代表需经过采购工作小组审议通过。
(3)采招中心依据校内评审意见向采购需求部门出具《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和《采购人代表承诺书》,采购人代表在采购项目评审前签署《采购人代表承诺书》,并凭函件和承诺书参加相应项目的采购评审活动。
(4)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除校内评审意见有不符合法定评审要求或者因采购平台、采购方式无法出具校内评审意见等情形外,采购人代表应按校内评审意见参与评审。
(5)采购代理机构向采招中心提交评审报告,经采招中心同意后公示拟成交(中标)供应商信息,在公示期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中标)通知书。
(6)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在采购实施前须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期结束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单一来源协商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2.代理比选
(1)采招中心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采购需求,采购代理机构审核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文件,经采招中心初审后转采购需求部门、法务办公室审核确认。采购代理机构经采招中心同意后发布比选公告。
(2)发布比选公告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少于10日。对已发布的比选公告(采购文件)有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至少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至3日。
(3)响应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对响应供应商的评审,专家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若响应时间截止后供应商不足3家的,可延期5日;延期后仍不足3家的,经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可直接进入评审环节。无响应供应商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可重新编制采购文件再次采购。
(4)采购需求部门向采招中心出具委派采购人代表的书面意见后,采招中心向采购需求部门出具《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和《采购人代表承诺书》。采购人代表在采购项目评审前签署《采购人代表承诺书》,并凭函件和承诺书参加相应项目的采购评审活动。
(5)采购代理机构向采招中心提交评审报告,经采招中心同意后公示拟成交供应商信息,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在公示期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通知书。
(二)采招中心组织实施
1.参照单一来源采购
(1)采招中心根据采购需求部门提交的采购需求文件和论证资料编制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经采购需求部门审核确认后,在校园网主页公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内如收到异议(投诉),采招中心组织需求部门再论证。如经论证确实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要求的,则采用其他相应的采购方式。
(3)公示期结束后,采招中心通知采购需求部门开展单一来源采购。
2.学校比选
(1)采招中心根据采购需求部门提交的采购需求编制比选文件,经采购需求部门审核确认后,在校园网主页公告5日。
(2)公告期结束后,采招中心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初步审查,经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响应文件交至采购需求部门详细审查。
(3)第一次公告结束,如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公告期顺延3日。如第一次公告后初步审查不足3家或者详细审查不足3家,应进行二次公告。如延期后报名不足3家,或者两次公告后经审查不足3家,经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采招中心审批同意后可直接在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中遴选。
(4)采购需求部门组织评审。如进入评审环节的供应商不足3家,采购需求部门需邀请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评审。评审小组根据比选文件中的要求进行评审,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并形成评审纪要。选定拟成交供应商的理由应保证客观、公正,原则上应选择实质响应比选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5)采招中心在校园网主页发布成交公告,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采购需求部门应及时联系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组织履约。
第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包括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因工作需要,采购特定地点办公用房的;特殊领域的课题研究,需要委托该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学术机构或者自然人开展研究的;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十一条 除政府采购项目外,因特殊情况需定向采购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培训办班配套服务(食宿、场地租赁)、电子资源服务、图书出版服务、校园垃圾清运服务、定点宣传广告服务、定点展会展台布置服务及场地租赁服务、定点委托培训服务、学生疫苗服务、职工疗休养服务等,采购需求部门可提供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正式文件或采用专家论证、部门会议决策等形式确定供应商。经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与采购工作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需要供应商(服务商)长期服务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可视实际需要按“一招三年”申请采购。具体方式为:一次采购,三年有效;每一年度服务期满,由采购需求部门组织对服务单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采购需求部门需重新申请采购。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科技合同中已约定货物和服务所需采购的品牌、型号或供应商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采购,其余项目应参照学校采购限额标准执行采购。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 在校内比选成交公告公示期结束或其他采购方式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需求部门应与成交(中标)单位完成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经过审核流转后,经费负责人在采购合同的法定授权人(委托人)处签字,采招中心加盖上海海事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合同按照政府采购网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需同时签订《廉洁协议》。
第十七条 在采购合同履行中,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说明变更或解除的合理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前述流程审查通过后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若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金额不应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需求部门应及时组织履约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采购需求部门应按照学校管理要求及时向采招中心备案、办理资产入账和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采购资料的归档按照学校相关档案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采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