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进口产品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自2024年3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进口产品的采购和管理工作,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学校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招中心)负责进口产品的前置审核管理、购置论证的组织、进口产品的采购工作,以及进口代理机构遴选、委托、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采购需求部门对进口产品的采购需求、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通过减免税采购的进口产品只能用于教学和科研,不得用作商业用途。
第二章 审核管理
第六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因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采购前应明确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指导标准》,并履行相应审核流程。
第七条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预算金额达到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进口产品,采购需求部门须完成进口产品购置论证,由采招中心书面汇总后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报预算主管部门,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八条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进口产品,采购需求部门须完成进口产品购置论证,由采招中心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三章 进口产品购置论证
第九条 进口产品购置论证主要从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在技术指标和性能上的优劣对比以及不可替代性等方面,论证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
第十条 进口产品购置论证的组织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采购需求部门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材料(附件1);
(二)采招中心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召开进口产品购置论证会,相关专家费用由采购需求部门承担;
(三)论证会专家组应当由五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
1、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附律师证),判定拟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
2、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我校教职工并且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3.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四章 进口产品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进口产品的采购流程按照学校采购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未完成进口产品前置审核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采购竞争。已完成进口产品前置审核允许购买进口产品的,不得限制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第十三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由采招中心委托学校招标引进的进口代理机构协助外贸合同谈判,负责减免税手续办理以及报关、提运等相关事宜。学校与进口代理机构签订进口代理合同,与进口代理机构、中标单位签订三方外贸合同,与中标单位签订产品技术合同。上述合同中应明确学校、进口代理机构及中标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学校按合同约定向进口代理机构支付预付款,进口代理机构以开具银行信用证(L/C)、分期电汇(T/T)等方式向中标单位支付货款,货款应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因特殊原因需使用外币结算的,采购需求部门需承担汇率风险,如因汇率原因导致预付款不足的,采购需求部门应负责补齐款项。货物验收合格且应付款支付完毕后,学校与进口代理机构结算最终费用,费用包括货款、代理费用、代收代付费用等,根据预付款金额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凡在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且属于学校资产的进口产品,可依法办理免税。免税与否的最终审批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相关税费由采购需求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免税进口产品需接受海关的监管。监管期内,免税进口产品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移作他用或转移使用地点,确需变更的,由采购需求部门提交申请,采招中心报海关审批。
第四章 进口代理机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采招中心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进进口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与进口代理机构的服务合同一年一签。每年服务期满前,采招中心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与代理机构续签服务合同。代理机构服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服务期满后重新组织遴选。
第十九条 采招中心和采购需求部门根据进口代理机构履行单个项目代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附件2)。考核重在对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业务能力主要包括专业水平、办事效率、特殊情况处置能力等;服务质量主要考评服务态度、诉求响应情况、用户满意度等。考核由采招中心评价与采购需求部门评价两部分组成,各占考核权重的50%。
第二十条 单个项目考核分数低于一定分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低于95分(含95分),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二)低于90分(含90分),约谈代理机构负责人、责令其提出整改方案。
(三)低于80分(含80分),暂停项目代理资格直至服务期满,期满后不再续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学校进口产品采购的制度文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上海市地方规定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材料
2.进口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情况考核表
附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材料
表1: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申请文件名称 |
|
申请文号 |
|
采购项目名称 |
|
采购项目金额 |
|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
|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
|
项目使用单位 |
|
项目组织单位 |
|
申 请 理 由 |
盖 章 年 月 日 |
表2: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一、基本情况 | |
申请单位 |
|
拟采购产品名称 |
|
拟采购产品金额 |
|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
|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
|
二、申请理由 | |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 |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 |
£3. 其他。 | |
原因阐述:
| |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
表3: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一、基本情况 | |
申请单位 |
|
拟采购产品名称 |
|
拟采购产品金额 |
|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
|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
|
二、申请理由 | |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 |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 |
□3. 其他。 | |
| |
三、专家论证意见 | |
专 家 签 字 年 月 日 |
附件2:进口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情况考核表
进口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情况考核表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评价)
考核对象: | |||
项目名称: | |||
评价项目 | 评价指标 | 计分规则 | 得分 |
专业水平 | 1.熟悉国家关于货物进口及减免税的政策、法规; 2.所签合同与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内容相符; 3.能够及时发现学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并加以提醒和协助解决; 4.能够为学校提供外贸业务相关咨询建议; 5.能够协助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6.按合同要求开立信用证或电汇付款,并保证学校资金安全; 7.协助办理需纳税进口产品的有关纳税手续; 8.与采购中心采购员、项目经办人、海关、中标单位等相关各方沟通良好; 9.进口货物免税申请表、进口货物结算单等各类文书材料规范无误; 10.免税科教用品代理进口档案材料整理规范、移交及时; 11.业务出错记录(如:产生资金风险、业务办理违反合同约定等)。 | 该项分值30分。 指标1-10各3分, 符合指标要求即得 分,不符合要求则该指标不得分;指标11为扣分指标,1次业务出错扣2分。 |
|
办事效率 | 1.所有合同能够在接受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返回; 2.能够在海关出具免税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开出信用证; 3.仪器设备在清关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合同约定地点; 4.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结算凭证; 5.业务办理逾期记录。 | 该项分值20分。 指标1-4各5分,符合指标要求即得分,不符合要求则不得 分;指标5为扣分指标,业务逾期1次扣2分。 |
|
服务态度 | 1.不存在选择性或拒绝接受学校委托业务情况; 2.不存在向第三方转让学校委托的代理业务情况; 3.能够及时知会学校业务办理进度; 4.定期书面通报合同执行情况; 5.诉求响应情况:主动性、诚信度、服务态度良好; 6.投诉情况记录。 | 该项分值20分。 指标1-5各4分,符合指标要求即得分,不符合要求则不得 分;指标6为扣分指标,发生1次投诉扣5分。 |
|
特殊情况处置能力 | 1.如发生合同纠纷、违约、资金风险等特殊事件,能第一时间通知学校(1分),并及时办理商检、换货、退货、补货、维修、索赔等事宜(3分); 2.如设备在境外发货和运输过程中发生延迟、缺失、损失、丢失等给学校造成损失,能及时向供货商或保险公司索赔; 3.如设备在国内运输过程中发生延迟、缺失、损坏、丢失等给学校造成损失,能向学校进行全额赔偿。 | 该项分值10分。指标1为4分,指标2、3各3分,符合指标要求即得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合计 |
| 总分100分 |
|
权重分 |
| ×50% |
|
进口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情况考核表
(采购需求部门评价)
考核对象: | |||
项目名称: | |||
评价项目 | 评价指标 | 计分规则 | 得分 |
服务态度 | 1.用户询问业务办理动态时,能如实、耐心予以解释说明; 2.能主动就业务办理中的相关问题与用户沟通; 3.用户咨询时,能及时给出专业建议; 4.设备开箱按时到场,无迟到现象; 5.设备开箱全程在场; | 该项分值40分。每个指标8分; |
|
办事效率 | 1.收款后,能及时向用户反馈收款信息; 2.设备送货由专业送货公司完成; 3.能按用户要求通知供货商到场开箱; 4.设备包装上有详细指引,包括公司名称、联系人、电话和开箱流程等; 5.设备开箱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处理; 6.能按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结算凭证。 | 该项分值60分。每个指标10分; |
|
其他问题 | 除以上指标外,如外贸代理服务存在其他问题,请填写:
| 该项为扣分项,扣分分值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采购工作小组审议后确定。 |
|
合计 |
| 总分100分 |
|
权重分 |
| ×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