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工程采购实施细则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采购,细化落实《上海海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所有工程采购活动。
第三条 基建处、后勤中心是学校工程项目的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也是对应工程项目的采购需求部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招中心)只接受上述两个部门的工程采购委托。
第四条 工程采购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施工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单独进行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工程货物类:包括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如与工程建设同步施工的电梯、电线电缆、石材、卫生洁具、木地板等;
(三)工程服务类:包括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同一工程范围内发生的与实施紧密相关的其他服务,如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审图、投资咨询、桩基检测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
第二章 采购申请与实施程序
第五条 工程项目委托采招中心采购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获立项批准并已落实相关资金;
(二)已具有采购所需相应项目的商务、技术要求资料以及必需的图纸。
第六条 采购需求部门应填写“采购计划申报”流程,采招中心审核采购方式后汇总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向上海市教委、市财政局申请审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须得到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七条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拟启用资格预审、设置投标人筛选条件、进行定标澄清等事项的,采购需求部门应向采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定符合要求,由采招中心负责向学校请示,完成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八条 采购需求部门根据采购实施计划,填写“委托采购申请”流程并提交项目采购需求及相关立项批复文件等至采招中心。
第九条 采购需求部门需成立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的采购小组,并指定项目经办人具体负责与采招中心在采购阶段的联系。
第十条 采招中心接受委托后,根据采购限额标准并结合项目实际,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各类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程序为:
(一)采招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1.(参照)法定采购方式
(1)采招中心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采购需求,采购代理机构审核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文件,经采招中心初审后转采购需求部门、法务办公室审核确认。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需在采购审批前提请采购工作小组审议通过。采购代理机构经采招中心同意后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时间按照(参照)法定采购方式。
(2)根据采招中心提供的采购信息,采购需求部门应组织校内评议,形成选择供应商和委派采购人代表的初步书面评审意见。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代表需经过采购工作小组审议通过。
(3)采招中心依据校内评审意见向采购需求部门出具《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和《采购人代表承诺书》,采购人代表在采购项目评审前签署《采购人代表承诺书》,并凭函件和承诺书参加相应项目的采购评审活动。
(4)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除校内评审意见有不符合法定评审要求或者因采购平台、采购方式无法出具供应商评审意见等情形外,采购人代表应按校内评审意见参与评审。
(5)采购代理机构向采招中心提交评审报告,经采招中心同意后公示拟成交(中标)供应商信息,在公示期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中标)通知书。
2.代理比选
(1)采招中心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采购需求,采购代理机构审核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文件,经采招中心初审后转采购需求部门、法务办公室审核确认。采购代理机构经采招中心同意后发布比选公告。
(2)发布比选公告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少于10日。对已发布的比选公告(采购文件)有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至少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至3日。
(3)响应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对响应供应商的评审,专家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若响应时间截止后供应商不足3家的,可延期5日;延期后仍不足3家的,经采购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可直接进入评审环节。无响应供应商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可重新编制采购文件再次采购。
(4)采购需求部门向采招中心出具委派采购人代表的书面意见后,采招中心向采购需求部门出具《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和《采购人代表承诺书》。采购人代表在采购项目评审前签署《采购人代表承诺书》,并凭函件和承诺书参加相应项目的采购评审活动。
(5)采购代理机构向采招中心提交评审报告,经采招中心同意后公示拟成交供应商信息,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在公示期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通知书。
(二)采招中心组织实施
1.学校比选
(1)采招中心根据采购需求部门提交的采购需求编制比选文件,经采购需求部门审核确认后,在校园网主页公告5日。
(2)公告期结束后,采招中心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初步审查,经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响应文件交至采购需求部门详细审查。
(3)第一次公告结束,如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公告期顺延3日。如第一次公告后初步审查不足3家或者详细审查不足3家,应进行二次公告。如延期后报名不足3家,或者两次公告后经评审不足3家,经采招中心审批同意后可直接在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中遴选。
(4)采购需求部门组织评审。如进入评审环节的供应商不足3家,采购需求部门需邀请相关部门参与评审。评审小组根据比选文件中的要求进行评审,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并形成评审纪要。选定拟成交供应商的理由应保证客观、公正,原则上应选择实质响应比选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5)采招中心在校园网主页发布成交公告,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采购需求部门应及时联系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组织履约。
第十一条 预算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通用或常规的零星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可以向采招中心申请采购协议供应商,并采用在协议供应商内比选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采购。工程协议供应商有两种模式,一是全部可以使用的“全选”模式,二是部分可以使用部分待定使用的“主选+备选”结合模式。若单次预算金额超出此标准的,采购需求部门应以新项目方式向采招中心申请采购。
(一)采购需求的确定。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需求,采购标的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或市场资源充足的通用或常规的涉及重复采购但数量不确定的工程。另外,需要在采购需求中明确协议供应商的模式及对应的跨年度使用的供应商考核标准。
(二)协议供应商的采购。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由采招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并签订协议。协议供应商数量应满足要求,按照品目划分。其中,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和常规供货类等供应商不能少于三家;其他需求少或特殊情况的专业分包工程或服务类供应商数量不做限制。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跨年度应设定考核机制,每一年度考核通过才能续签下一年。协议供应商采用“主选+备选”模式的,采购需求部门原则上应遵循竞争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设立(末位)淘汰机制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协议期内若出现协议供应商数量不满足采购需求时,由采购需求部门向采招中心申请补足采购。
(三)实施采购。采购需求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实施,经部门集体决策在协议供应商内选择。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且协议供应商满足3家及以上的情况,需要通过3家及以上比选确定供应商并签订合同,其他情况可以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议供应商无法满足实际工程采购需求时,采购需求部门应以新项目的方式向采招中心申请采用比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对已经完成总承包采购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专项工程中,涉及总承包范围内的暂定材料和设备或暂定专业工程,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达到学校A类限额(50万元)的暂定材料和设备或暂定专业工程按照学校工程采购限额标准组织采购。由采购需求部门或联合总包方发起委托,通过采招中心委托代理机构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二)其他限额的暂定材料和设备或暂定专业工程由总包方推荐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经采购需求部门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市场比选,并与总包方协商一致后,通过项目投资监理予以确认。若与总包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采购需求部门或联合总包方委托采招中心参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确定供应商。
(三)总包方应和经采购程序确定的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由采购需求部门监督合同的执行。工程实施过程中,若暂定材料和设备或暂定专业工程金额超过原采购文件设定的暂估价,须经上级或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按上述规则采购。
对涉及暂估价的其他修缮类工程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委托学校审计处确定项目投资监理,通过项目投资监理予以确认后实施。
第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可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并应及时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需附相关说明资料):
(一)涉及学校安全保密的特殊工程;
(二)抢险救灾工程;
(三)严重影响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正常生活秩序的急需抢修的工程;
(四)其他特殊维修工程。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履约管理
第十四条 在校内比选成交公告公示期结束、其他采购方式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需求部门应与成交(中标)供应商完成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经过审核流转后,经费负责人在采购合同的法定授权人(委托人)处签字,采招中心加盖上海海事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十六条 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需同时签订《廉洁协议》。
第十七条 在采购合同履行中,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说明变更或解除的合理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前述流程审查通过后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若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采购金额不应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需求部门应及时组织履约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采购需求部门应按照学校管理要求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和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采购资料的归档按照学校相关档案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采招中心负责解释。